宁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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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德市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培训机构发展,引导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优先选择到质量信誉等级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全市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核查。
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本辖区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配合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培训机构在考核期内的办学条件、经营行为、教学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采取量化评分与加星加分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标示。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上半年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上一年度经营时间超过半年的培训机构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并予以定级,上一年度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培训机构参加质量信誉考核但不定级。
第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对培训机构本年度资质的考核(以下简称资质考核)。分以下四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1、组织管理;2、人员条件;3、教学设施、设备;4、教学场地。
(二)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教学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考核)。分以下四项指标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考核:1、培训质量;2、服务质量;3、经营管理;4、安全生产等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0分。资质考核和教学质量考核分值各为500分。资质考核得分与教学质量考核得分之和为质量信誉考核最终分值。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超越注册地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严重违规被设区市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四)考核期内未出现教学车辆未进自有教练场地进行训练;
(五)质量信誉考核最终分值在951 分及以上,且星(★)数达到12颗以上。
第十三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严重违规被设区市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
(三)质量信誉考核最终分值在851-950分且星(★)数达到7颗以上的。
第十四条 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质量信誉考核最终分值在751-850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评为B级。
(一)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不合格的(考核分值低于380分);
(二)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或不按要求补正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三)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配合质量信誉考核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最终分值在750分以下)。
第十六条 开展考核工作期间与考核期等同管理,即年度考核期结束之后至考核拟评结果公示之前,培训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以及严重违规、违章行为,不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等级条件的,相应调低质量信誉等级。在考核拟评结果公示之前,尚未形成结论的,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期内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后20%的(以市交警部门通报为准,按照全市培训机构总数为基数四舍五入,下同),不能评定为AAA考核等级; 考核期内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后10%的,不能评定为AA考核等级。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应当给予加星(★),但不加分。
(一)教学车辆统一喷涂培训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加星(★)。
(二)培训机构使用驾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管理的,加星(★)。
(三)使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加星(★)。
(四)采用教学磁板进行教学的,加星(★)。
(五)配备并使用主动式汽车驾驶模拟器(配备数量≥2)进行训练的,加星(★)。
(六)使用红外线桩考仪进行训练的,加星(★)。
(七)教练场训练科目间距≥12米,加星(★)。
(八)教练场增设场内道路驾驶训练科目三项(不重复)以上的,加星(★)。
(九)考核期内考试平均合格率排名在设区市前20%的,加两颗星(★★)。
(十)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且教练员示证上岗的,加星(★)。
(十一)培训机构每月组织教练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并有详细的书面和影像记录的加星(★)。
(十二)考核期内培训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获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如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每次加两颗星(★★)。
(十三)考核期内培训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获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表彰的,每次加星(★),获得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表彰的年度累计加星(★)。
(十四)考核期内培训机构或从业人员个人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驾培专业论文(三千字以上)的每次加星(★),年度累计加星(★)不超过2个。
(十五)培训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备数量≥2)训练的,加星(★)。
(十六)在考核年度通过整合重组、兼并、合并的培训机构,加星(★)。
(十七)没有发生学员投诉或教练员上访事件的,加星(★)。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责任人、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及处理情况;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二十条 县(市、区)运输管理所或者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培训机构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培训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质量信誉考核小组对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成立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小组,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工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宁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表》(附件1)、自评书面总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教学车辆汇总表(附件2)、教练员汇总表(附件3)、教学设施、设备一览表(附件4)、教学场地情况一览表(附件5)并准备以下资料,按受管理部门的考核:
(一)培训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相关的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教练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应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培训机构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审核,做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质量信誉考核核查小组应通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到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对培训机构的核查工作。
考核、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拟评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培训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申诉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投诉或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核实的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公示期满没有产生异议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拟评为优秀(AAA)等级的培训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进行抽查后最终确定。
AAA级标示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制作并颁发,AA级标示牌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式样制作并颁发。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应将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资料存档保存三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培训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AA级的,运输管理机构暂停为其办理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新增教学车辆核发标识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期间培训机构暂停招收新学员,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积极配合考核人员依据本细则实施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对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培训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培训学时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管理平台为手段,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实现建档、记录、监督、审核为目的使用的管理系统;驾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是指办公自动化软件、教练车实时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宁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