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孝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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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冯孝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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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宁支交执(2020)罚字第22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6日18时1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春、瞿秋华等在宁德市九龙路路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孝团驾驶蓝牌浙C-2EC67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10月6日18时15分使用哈啰出行软件接到从宁德市动车站至冠云轩的用车请求,于是到宁德市动车站接到1名乘客准备前往冠云轩,运费到达后由哈啰出行软件自行结算,冯孝团现场无法提供浙C-2EC67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处罚机关 | 宁德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522005895957986 |
法定代表人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宁德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522005895957986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1/01/05 15:10:05 |